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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507
     
    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概念

    (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四)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五)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慈善组织

    1.会计处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捐赠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取得会费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

    (4)销售商品收入

    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存货

    (5)政府补助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6)对外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收益

    (7)筹资费用

    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借:筹资费用

    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

    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筹资费用

    (8)受托代理资产

    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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